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3-042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
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基本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日新能”)
2013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3年6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2013年向
喀什瑞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咯什瑞城”)销售产品、提供劳
务等共计不超过3750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2013年6月21日,拓日
新能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拓日”)作为承
包人与发包人咯什瑞城签订了光伏电站总承包(EPC)合同,合同总金额共计34000
万元人民币(含税)。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喀什瑞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创业二路深喀服务中心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太阳电池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太阳能路灯、
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工程、风力发电工程、太阳
能电站工程及太阳能路灯工程。
历史沿革:喀什瑞城前身喀什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拓日新能全资子公
司,根据2012年12月1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于2012年12月底完成
增资扩股,同时公司名称由“喀什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喀什瑞城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喀什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喀什城投”)持有喀什瑞城51%的股份,拓日新能持有喀什瑞城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根据公司2013年4月1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决议,为保证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专注优势主营业务,同意公司将持有的
喀什瑞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49%股份转让给公司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此次股权转让后,奥欣投资持有喀什瑞城
49%的股份,喀什城投持有喀什瑞城51%的股份。近期,根据奥欣投资与喀什城投
达成的协议,双方同意由奥欣投资对喀什瑞城进行增资5000万元,将喀什瑞城注
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人民币。目前,已办理完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此次增资后,奥欣投资持有喀什瑞城74.5%的股份,喀什城投持有喀什瑞城25.5%
的股份。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喀什瑞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10678.78
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及占公司同类业务的
比重。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为6881.38万元,占公司
同类业务的12.9%。
3.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喀什瑞城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
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内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喀什瑞城40MW电站工程
2.装机容量:40,000KW
3.总承包范围:喀什瑞城40MW电站的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及协
调、协助发包人配合财政部完成项目审核验收及资金清算工作,(光伏组件由发
包人提供)
4.合同执行期: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底
5.质量要求:承包方完成的工程应当符合光伏行业及电力行业标准。
6.合同价格:人民币叁亿肆仟万元整( 340,000,000.00)
7.合同方式:本合同为固定单价承包合同。即承包人及发包人同意按照邀标
过程中经双方议标通过的8.5元/W(含税)作为合同结算单价,该单价在本合同履
行过程中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8.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之日
起即生效。
9.付款方式:付款按工程进度支付、竣工结算款在竣工审核后付款。
10.签订时间:2013年6月21日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喀什瑞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承包人(陕西拓日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及
监理人调解不成,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董事会关于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陕西拓日成立于2009年4月,是拓日新能全资子公司,在光伏电站开发、设
计、施工方面经验丰富,有专业的设计安装团队,同时具备电站所需光伏太阳电
池组件供货能力,履约能力强。
喀什瑞城财务经营正常、财务状况和资信良好,是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公
司。同时,喀什瑞城的股东有较强的实力,可以为其提供较强的融资支持,因此
喀什瑞城具有良好的资金来源,履约能力较强,对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
可能性极小。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承包方陕西拓日与发包方喀什瑞城均完全具备履行
本协议的能力。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