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2-064
债券代码:149047 债券简称:20 合力 01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4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为:2022 年 9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 23 号升龙环球大厦 50 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爱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16,416,220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股份 864,760,5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74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45,496,72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7.13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9,263,7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618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4,270,22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3%;反对 372,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弃权117,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773,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548%;反对 3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31%;弃权 1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2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2.01 增补侯焰先生为公司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 863,500,42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3%;侯焰先生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 18,003,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588%。
2.02 增补林家迟先生为公司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 863,500,42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3%;林家迟先生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 18,003,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588%。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增补李寅彦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 863,830,72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5%;李寅彦女士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 18,334,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734%。
3.02 增补高菁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 863,303,82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5%;高菁女士获得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获得同意 17,807,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3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