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6 证券简称:三全食品 公告编号:2022-036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期权简称:三全 JLC3
期权代码:037283
预留授权日:2022 年 8 月 23 日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22 年 9 月 5 日
行权价格:19.59 元/份(调整后)
预留授予数量:360.00 万份
预留授予人数:37 名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40 个月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2 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完成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2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13.25 万份股票期权。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该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9.9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了核实。北京君泽君(海口)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9、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79,184,0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
税),本次利润分配 175,836,809.60 元,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依据《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因此,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19.79 元/份调整为 19.59 元/份。
10、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①鉴于公司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注销该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62.00 万份。②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8 月 23 日为预
留授权日,向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0.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君泽君(海口)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注销部分期权及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实际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权日:2022 年 8 月 23 日
2、行权价格:19.59 元/份(调整后)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4、授予数量:360.00 万份
5、授予人数:37 名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次预留授予股 占目前总股本
数量(万份) 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李娜 董事、财务总监 6.5 1.81% 0.007%
2 庞贵忠 副总经理 14.0 3.89% 0.016%
3 王凯旭 副总经理 37.7 10.47% 0.043%
4 张宁鹤 副总经理 3.1 0.86% 0.004%
5 张云 副总经理 8.0 2.22% 0.009%
6 谷贵浩 副总经理 5.5 1.53% 0.006%
7 李鸿凯 副总经理、董事 6.5 1.81% 0.007%
会秘书
核心骨干人员(30 人) 278.7 77.42% 0.317%
预留授予合计 360.00 100.00% 0.409%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0 个月。
(2)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授权之日起 16 个月、28个月。
(3)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6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6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
分两期行权。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票期权授权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