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4年3月7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鉴于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已经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
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由250人调整为243人,股票期权总量由397.35万股调整为383.90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358.35万股调整为 344.90万股(预留部分不做调
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授
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3月7日,并同意向符
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系《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张道庆 杜海波 汪学德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