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披露日期:2023年8月24日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高焕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袁庆鸿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卢柏强 董事长 公务出差 高焕森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2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5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8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21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 23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29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7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41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41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42
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本公司、诺普信 指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三证 指 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诺普信 股票代码 002215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如有) 诺普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高焕森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莫谋钧 何彤彤
联系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 113 号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 113 号
电话 0755-29977586 0755-29977586
传真 0755-27697715 0755-27697715
电子信箱 npx002215@126.com npx002215@126.com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等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适用?不适用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等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 2022 年年报。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媒体名称及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 2022 年年报。
3、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后
营业收入(元) 2,546,747,308.53 2,625,030,395.41 2,625,030,395.41 -2.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337,786,801.04 320,819,195.22 320,819,195.22 5.29%
利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31,277,949.67 289,711,460.24 289,711,460.24 14.35%
(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44,940,020.81 -864,761,557.15 -864,761,557.15 60.11%
净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459 0.3295 0.3295 4.9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363 0.3230 0.3230 4.1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79% 9.90% 9.90% -1.11%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后
总资产(元) 11,221,112,142.96 9,793,522,641.78 9,801,268,664.68 14.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3,862,515,282.26 3,668,163,070.63 3,668,163,070.63 5.30%
资产(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的要求。结
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
五、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8,962,803.0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
8,543,084.16
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
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 20,698,195.2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402,951.24
减:所得税影响额 3,897,997.62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