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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普信: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5月)

公告日期:2022-05-28

诺普信: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5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需接受股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劵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劵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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