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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5 深市 诺 普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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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普 信: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8-28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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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0-053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0年8月12日发出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现场会议时间为2010 年8月27 日(星
    期五)上午10:30。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27日上午10:3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二路69号枫叶酒店二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高焕森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0,313,79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40%。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柏强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
    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常务副总
    经理高焕森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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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
    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40,313,79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渭南标正科技有限公司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02,5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卢柏强先生、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润宝盈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卢翠冬女士回避表决。
    3、《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0,313,7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0,313,7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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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分行申请人民币1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0,313,7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0,313,7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140,313,7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