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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科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5

大立科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2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上午9:15—2021年5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39号公司一号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4,777,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23%,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3,591,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03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1,186,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01,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576,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000,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71%;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576,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000,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71%;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576,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000,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71%;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2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和《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576,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000,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71%;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569,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7%;反对 20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993,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843%;反对 2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1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576,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000,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71%;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576,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000,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71%;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信贷授权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576,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000,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71%;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576,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000,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671%;反对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潘彬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0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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