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9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为推进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实施,同意公司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详细情况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
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80 元/股(含)。并于 2020 年 2 月 21 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为保障公司股份回购事项的顺利实施,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14.80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6.00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2020 年 6月 18 日,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将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6.00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5.92元/股(含)。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3,364,5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最高成交价为
25.9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1.25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70,104,403.76 元(不
含交易费用)。已达到股份回购总金额的下限。
二、终止回购股份事项的主要原因和决策程序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公
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披露《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为顺利推
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董事会经与中介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审慎研究后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前终止回购股份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意见:“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经慎重研究决定终止回购公司股份。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三、终止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回购实施期间为自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符合相关要求。公司实际已回购股份数量3,364,548 股,实际回购股份资金总额 70,104,403.76 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达到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下限 5,000 万元且未超过上限 10,000 万元,基本能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
公司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而终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关于回购工作的后续安排
1、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 3,364,548 股,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在回购股份过户/注销之前,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的股份将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期限内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