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8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80元/股(含)。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80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6,756,756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47%;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80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3,378,378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7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本次回购方案已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经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风险提示: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编制了本次回
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全部用于对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80 元/股(含)。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4.80 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6,756,756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47%;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4.80 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3,378,378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74%。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80 元/股(含),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
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区间。
(六)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若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4.80 元/股
(含),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6,756,756 股,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 1.47%。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公司股本结构测算,
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1,345,265 22.10% 108,102,021 23.5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57,321,401 77.90% 350,564,645 76.43%
三、股份总数 458,666,666 100.00% 458,666,666 100.00%
2、若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80元/股(含),
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3,378,378 股,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 0.74%。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按照公司股本结构测算,
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1,345,265 22.10% 104,723,643 22.8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57,321,401 77.90% 353,943,023 77.17%
三、股份总数 458,666,666 100.00% 458,666,666 100.00%
(八)管理层就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154,790.06 万
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11,668.86 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
118,355.83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27.72%。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全部使用完毕,以 201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约占公
司总资产的 6.46%、约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 8.96%、约占公司流动资
产的 8.45%,占比均较小。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
和未来发展规划,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债
务履行能力、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上限14.80元/股(含)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7%。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提议人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了控股股东庞惠民先生发来的《关于提议回购
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对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转让或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实际实施进度。若本次回购的部分股份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按照股权激励用途转让的,则尚未转让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届时,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决策以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股份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