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双方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为基础性投资合作协议,双方或者指定主体将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以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本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协议履行期间,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涉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 亿元,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和资金成本产生影响,对公司的长期收益影响将视后续具体业务的实际推进而定。
3.《投资合作协议》中涉及公司与拟联合企业共同投资,目前公司尚未完成与其他联合企业的协议签署。
4.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意向性协议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桂阳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桂阳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公司拟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建设含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锂电池产业链项目、新能源专用车基地项目,助力县域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二)审批程序
本次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为基础性投资合作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拟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涉及履约保证金,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投资合作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1.名称:桂阳县人民政府
2.机构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桂阳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桂阳县人民政府未发生类似交易。
5.履约能力分析
桂阳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二)《投资合作协议》涉及企业联合体:截至目前,公司与拟联合的企业尚未签署联合投资合作协议,公司将依据后续项目推进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议主要内容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与桂阳县人民政府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甲 方:桂阳县人民政府
乙 方: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为加快桂阳县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甲方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乙方及其上下游企业,鼓励支持乙方利用其资金、技术、团队等优势,在桂阳县投资“含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锂电池产业链项目、新能源专用车基地项目”,实现互利共赢。甲乙双方就项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
含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锂电池产业链项目、新能源专用车基地项目。
第二条 项目投资额
乙方(及乙方控股、参股、合作企业)拟定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 220 亿元,其中锂矿采选、碳酸锂以及环保、尾渣处理项目投资人民币 90 亿元;锂电正级材料、锂电池相关生产项目投资人民币 120 亿元,新能源专用车基地投资 10 亿元。矿山开采、选矿、碳酸锂生产项目由大为股份主要负责投资建设,联合体其他企业分别参与。新能源专用车基地项目由大为股份主要负责投资建设,联合体其他企业分别参与。
第三条 项目建设地点
桂阳县含锂矿产资源区及桂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
乙方联合新能源全产业链核心企业共同投资,形成新能源电池从含锂矿产资源采矿、选矿、碳酸锂冶炼、锂电池生产以及尾矿综合处理利用的全产业链项目。锂电池生产按郴州市统筹安排,尽可能优先桂阳。主要建设内容:
1.取得矿权,矿山开采、选矿以及环保、尾渣处理;建设年产 4 万吨碳酸锂生产项目(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年产 2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第二期建设年产 2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年处理能力 800 万吨原矿采选基地与碳酸锂生产项目以及环保、尾渣项目同步分期建设。
2.建设 20GWH 锂电池相关生产项目,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建设 10GWH 锂
电池生产项目;第二期建设 10GWH 锂电池生产项目。
3.在甲方所在地或郴州市适合的地区,乙方拟投资建设新能源专业车生产基地,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前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在甲方所在地投资的项目公司、乙方及其关联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收购甲方所在地公司、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取得甲方所在地资源、乙方引进上下游企业在甲方所在地进行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支出等。第五条 合作内容
5.1 目标区域:桂阳县桥市乡地区以及甲方提供的其他区域(以勘探测量的数据为准)。在省市县政府组织资源调查完成后,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由乙方全额出资和桂阳县蓉城集团有限公司在桂阳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参与摘牌,项目
公司参与含锂矿产资源采矿、选矿、碳酸锂冶炼建设、生产和运营。摘牌成功后,项目公司开发、建设、运营等所有费用由乙方出资。
甲方在资源保障、项目用地和相关政策上给予乙方支持。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承诺自愿交纳人民币 2 亿元履约保证金,经协议双方同意,本履约保证金可根据需要转为本合作协议项下投资方拟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前期经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区域的青苗补偿、征地、勘察探矿、本项目土地出让金、项目建设以及其他等)。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支持乙方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支持该项目(不包括含锂矿产资源采选及碳酸锂生产)依法依规依政策享受各级政府优惠政策。
7.2 为推动新能源产业落地,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为乙方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乙方依法自主经营。
7.3 甲方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对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新办、续办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等相关证件进行协助、指导。
7.4 项目公司采选所需水、电等要素由甲方做好协调工作,但经费由乙方负责,含锂矿产资源采选不享受产业引导资金奖励政策。
乙方在甲方的园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内分步建设碳酸锂生产线、锂电池生产等项目,碳酸锂项目不享受桂阳县产业引导资金奖励政策。甲方协助办理碳酸锂、锂电池生产所需的电力、天然气等能耗指标、环保排放指标和生产条件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
7.5 甲方根据项目需要,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牵头组织,为乙方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乙方依法取得经营所需的批文许可,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外部环境问题。
7.12 为确保项目正常推进及运营,甲方积极协助乙方需要其协调解决的其他有关事项。
7.13 甲方积极协调郴州市出台相关政策,协助乙方新能源专用汽车生产基地项目落地,并协助乙方进行新能源专用汽车市场推广。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承诺按照全产业链“下游带动上游企业”的原则,根据项目进度推
进电池项目与含锂矿产资源采、选、冶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按照每 1 万吨碳酸锂配置不低于 5GWH 的电池产能的要求在桂阳县建设电池生产线,其他产能在郴州市内配置。碳酸锂生产线、锂电池生产线、电芯生产线要与含锂矿产资源采、选同时建设。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碳酸锂生产线用地红线图用地红线图做好规划设计,取得能评和环评手续及矿业权后,依法参与招拍挂取得碳酸锂生产线项目用地,且具备开工条件后一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取得矿业权后 1 年内,乙方承诺形成本项目全产业链。乙方含锂矿产资源(含碳酸锂)不外运出郴州。
8.2 乙方承诺并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对含锂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产生的尾砂、尾渣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尾砂、尾渣的利用率要达到 80%以上。同时承诺对含锂矿产资源中的有价元素综合利用且单种元素回收率达到 60%以上。
8.3 乙方及项目公司按照湖南省“五好园区”的标准入驻桂阳高新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
8.4 乙方及项目公司入驻桂阳高新区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桂阳高新区整体编制规划要求。
8.5 乙方(含乙方控股、参股、合作企业)在甲方所在地设立一个或多个项目公司,以该注册公司开展业务并在桂阳依法纳税。
8.6 乙方在桂阳所设立登记的独立法人公司,原则上接受桂阳县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入股,具体合作事项另行商定。
8.9 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按国家环保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坚持安全生产、科学施工、合法用工,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若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8.10 乙方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39 号)文件要求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修复,严格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管理和运营。
8.11 根据本协议进度,在甲方所在地或郴州市适合的地区,乙方投资建设新能源专业车生产基地。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8.12 乙方在郴州市区域范围内的投资优先使用外资资金。
郴州地区国际物流产业。
8.14 乙方利用其股东在地产领域的优势,在郴州地区发展康养地产与养老服务产业。
第九条 本协议为基础性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公司取得矿业权后 10 日内,乙
方必须与新能源全产业链核心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项目公司取得矿业权后 1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或者指定主体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以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循本协议的原则。
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签订时,乙方将按照上市公司规则履行必要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或其在桂阳设立的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本协议自行终止,视为因乙方原因退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2 因上级主管部门或政策原因,项目不能实施,此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扣除已产生的本项目的前期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10.3 因甲方配置目标区域内资源的资源量、品位等不能满足乙方投资标准,即指氧化锂平均品位不低于 0.2%,可正常选出合格精矿,符合露天开采条件,且每年不低于 4 万吨碳酸锂的加工需求,导致相关项目不能正常完全实施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扣除已产生的本项目的前期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10.4 在省市县政府组织资源调查完成后,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提交实施该项目的确认书,如未提交,此协议自行终止,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承诺不因甲方损失大小而减少违约金。
10.5 项目公司未参加矿业权摘牌,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承诺不因甲方损失大小而减少违约金。
1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承诺不因甲方损失大小而减少违约金,并依法收回含锂矿产资源及相关土地(指从桂阳县政府取得的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
设的;
10.6.2 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含锂矿资源(含碳酸锂)外运出郴州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