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2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
为满足公司经营与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作出变更如下:
原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机械电子产品的代理;运输设备维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物业租赁;投资兴办实业。许可经营项目是:运输科技产品、机械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机械设备加工。
变更后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机械电子产品的代理;运输设备维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物业租赁;投资兴办实业。许可经营项目是:运输科技产品、机械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机械设备加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修订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公司《关
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
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新增)
2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及现 其他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及现有优势,大力
有优势,大力发展运输科技产品及其相关产 发展核心产品及其相关产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业, 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多方位发展,使公 多方位发展,使公司实力不断壮大,为公司股东谋求
司实力不断壮大,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最大利益,为广东省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作出贡献。
为广东省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运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
输科技产品、机械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的研 项目是:机械电子产品的代理;运输设备维修;国内
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物业租赁;投
机械设备加工;机械电子产品的代理;运输设 资兴办实业。许可经营项目是:运输科技产品、机械
备维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
品)、物业租赁;投资及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不含限制项目);机械设备加工;经营进出口业务
行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励;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义务。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8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不得利用其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