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七)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