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天融信 公告编号:2022-085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因激励对象离职、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42,077 股。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完成上述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 1,185,813,147 股减少至 1,185,371,070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85,813,147 元减少至人民币 1,185,371,070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291 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总股本的变更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85,813,147 元。 1,185,371,070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2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3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天融信科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广东南洋
4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05 年 3 月 31 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投入。 日的净资产投入。
…… ……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185,813,147 股。 1,185,371,07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6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权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7 (二)要约方式; 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8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9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10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 ……
11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持股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其他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