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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8-09-06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也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具有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伟、刘少周、冯海涛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