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3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 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0,195,0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04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4,440,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96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5,754,9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07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4%。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 《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33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48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提案 2.00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33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48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提案 3.00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33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48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提案 4.00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33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48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提案 5.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1,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6%;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0518%;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30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提案 6.00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33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48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提案 7.00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33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48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提案 8.0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33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48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提案 9.00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181,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33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48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提案 10.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186,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130%;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68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提案 11.00 《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5%;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5337%;反对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48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