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2-054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4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7日(星期五)下午13: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 9:15至2022年5月27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心北门巷53号,办公楼一楼 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26,065,2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14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26,065,2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14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29,5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7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32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62%。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会议。
9、受疫情影响,见证律师以视频会议方式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1%;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 202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1%;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3.00 《关于 202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1%;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4.00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1%;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5.00 《关于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予以了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6.00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1%;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7.00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1%;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8.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 1/3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1%;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9.00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1%;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10.00 《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45,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1%;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702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9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因疫情原因,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委派吴团结律师、赵沁妍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委派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