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0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1 号)核准,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
于 2010 年 11 月向 6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44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5.0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85.08
万元。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0]401 号《验资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近五年内公司未进行过再融资募集资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