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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2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9-01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2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殷恒波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19年2月18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2月2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下
  午15:00至2019年2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5,958,9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7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5,937,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6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99,5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77,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58,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58,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58,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58,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58,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