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4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的议案》,同意将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会计确认原因概述
2014年6月,经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和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宏达新材以3.2298亿元人民币受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30%股权议案。上述所收购的股权在2014年7月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在8月份支付完所有股权受让价款。
公司收购该股权后,公司持有城市之光30%股权,城市之光管理层及其他员工股东合计持有70%股权。
鉴于:虽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城市之光管理层在调解书中同意在2015年1月30日前配合2014年报审计,但截止2015年4月25日,城市之光管理层仍未向宏达新材提供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按照相关
规定,宏达新材需不晚于4月30日披露年报。公司虽持有城市之光30%股权,但城市之光核心管理层一致行动人股东与其他员工股东合计持有70%股权,宏达新材与员工股东的协调非一致性状况;城市之光董事会未专门约定宏达新材的董事席位,董事由股东会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举产生,目前未有宏达员工在城市之光董事会中担任董事(原一董事已在2014年11月份从宏达新材离职);目前在城市之光监事会中亦未有宏达新材代表监事;城市之光经理层未能有宏达新材委派人员任职;城市之光经营完全独立于宏达新材;公司已决定转让城市之光股权。
基于以上原因,为了体现公司对城市之光投资的目前状况实质,谨慎、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同意将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
二、上述确认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1、对以前年度的影响
公司在2014年7月开始确认购买城市之光股权的投资,不存在对公司2013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调整。
2、对2014年度的影响
该确认未增加公司当期利润。公司2014年度的业绩快报原包括了按城市之光提供的未经审计报表利润金额的投资收益,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该项投资,将不确认对城市之光的投资收益。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二〇一四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由于虽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城市之光管理层在调解书中同意在2015年1月30日前配合2014年报审计,但截止2015年4月25日,城市之光管理层仍未向宏达新材提供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公司虽持有城市之光30%股权,但基于与合计持有70%股权的城市之光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员工股东的协调关系现状及城市之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安排状况,以及能不晚于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年报,体现公司对城市之光投资的目前状况实质,谨慎、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同意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将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该议案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由于虽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城市之光管理层在调解书中同意在2015年1月30日前配合2014年报审计,但截止2015年4月25日,城市之光管理层仍未向宏达新材提供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
公司虽持有城市之光30%股权,但基于与合计持有70%股权的城市之光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员工股东的协调关系现状及城市之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安排状况,以及能不晚于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年报,体现公司对城市之光投资的目前状况实质,谨慎、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同意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将购买城市之光30%股权的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成本法计量。
四、附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