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3-017
深 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受让公司前期重整拍卖处置部分非保留资产的第三人以及公司作为案涉关系第三人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①受让公司前期重整拍卖处置部分非保留资产的第三人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判决;②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原判决案件中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浙民申4842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主要情况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享有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也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系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亦未判决其承担
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且对本案不具有再审利益,无申请再审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获悉存在其他应予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受让公司前期重整拍卖处置部分非保留资产的第三人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法院认为该案须以(2022)浙民申484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的再审申请作出(2022)浙民申4842号《民事裁定书》后,前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
2、前述原判决案件所涉及公司之权益(应收账款),已在公司前期重整(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回归正常发展轨道。)中作为非保留资产之一在京东拍卖平台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了处置并由独立第三人竞得,公司不再保留该项资产相关权利并已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该项资产的相关风险由该第三人承担,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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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