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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ST飞马: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 飞马            公告编号:2021-084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50 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因公务临时出差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李红顺女士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34 人,代表股份 996,138,3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4315%。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993,411,8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3290%。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 人,代表股份 2,726,5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1025%。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 32 人,代表股份 2,726,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02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5,558,6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反对
5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383%;反对 57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6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5,559,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9%;反对
57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603%;反对 57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3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凯、骆霄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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