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 飞马 公告编号:2020-12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延长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期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
飞马国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9:30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由债权人审议表决《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飞马国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会议于2020年11月20日结束线下表决。管理人在线下表决票现场提交地点对线下表决票进行了统计,根据统计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飞马国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鉴于普通债权组表决未能通过《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恢复,依法由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同时,根据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的协商,管理人不对《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表决的《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详见《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暨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
根据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时间安排,债权人提交再次表决票的截止时间原
定为 2020 年 12 月 8 日上午 12 时。为保障债权人依法行使表决权,经报告深圳
中院,管理人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上午 12 时前向债权人发出了《深圳市飞马国
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再次表决的延期通知》,告知债权人再次表决的表决票提交截止时间予以延期,有关延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另行通知(详见《关
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管理人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向债
权人发出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有关再次表决延期情况通报及后续表决安排的通知》,就有关再次表决延期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后续表决安排进行了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次表决延期的原因
飞马国际普通债权组债权人提交再次表决票原定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
8 日上午 12 时,出资人组会议再次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9 日。在前述飞马国际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再次表决的截止时间届满之前,重整投资人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增鼎公司”)根据其对再次表决结果的预判,认为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再次表决通过的可能性不大。为推动再次表决的通过,新增鼎公司申请与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丰泰公司”)共同作为飞马国际重整投资人参与飞马国际重整程序。2020 年 12 月 7日,新增鼎公司、合丰泰公司就增加重整投资人、变更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情况向深圳中院进行了汇报,深圳中院要求各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的相关内容及可行性进行了沟通和论证。
鉴于《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存在变化的可能,为给予各方充分的沟通协商时间,保障债权人的表决权行使,经报告深圳中院,管理人于 2020 年 12 月8 日上午 12 时前向债权人发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再次表决的延期通知》,通知债权人再次表决的表决票提交截止时间予以延期,有关延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二、目前对《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变更并重新表决不具有可行
性,债权人只能对管理人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发出的《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
案)》继续表决。
结合《企业破产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
新增鼎公司与合丰泰公司提出的相关重整投资安排的落实情况,因:(1)新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无法在预计的限期内形成;(2)原定的出资人组会议无法取消或延期,现二次表决已经结束,对新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第三次表决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不能进行;(3)本案《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变更并由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已不具备条件,依法不能进行。目前再对《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变更并重新表决不具有可行性,债权人只能对管
理人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发出的《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继续表决。
三、再次表决延期的相关安排
1、再次表决的内容
由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对管理人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发出的《飞马国际重整
计划(草案)》再次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经表决通过《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不参加《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表决。
2、再次表决的截止时间
再次表决票提交截止时间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5 时前。
3、再次表决的方式
普通债权组中第一次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以及在 2020 年 12 月 8 日 12 点前已
经提交书面再次表决票的债权人,若不更改表决意见的,无须再填写或提交再次表决票,以其已经做出的表决意见作为再次表决的意见;若该等债权人更改表决意见的,应填写再次表决票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交。在 2020 年 12 月8 日 12 点前普通债权组中未进行再次表决的债权人应填写再次表决票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交。
债权人在投票截止时间内重复提交再次表决票的,以管理人在投票截止时间内最后收到的再次表决票所载明的表决意见为准。
债权人应将再次表决票在2020年12月15日下午15时前邮寄或现场提交(债权人通过其委托代理人邮箱向管理人联系人邮箱发出的再次表决票扫描件等同于现场提交)至管理人,前述时间为管理人收到再次表决票的截止时间。
采取邮寄方式提交表决票的债权人,请注意把握表决票邮寄的在途时间,确
保能在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5 时前将表决票邮寄至管理人。
邮寄或现场提交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联系方式:0755-3325 6836(庄律师)/ 0755-3325 6410(舒律师)。管理人联系邮箱:shujinxu@zhonglun.com。
4、再次表决结果的统计
管理人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16时在再次表决票的现场提交地点由管理人对再次表决票进行统计,参加第一次表决监票的债权人代表到场监督。有关再次表决的结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全体债权人。
四、关于子公司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的延期表决安排
根据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下称“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时间安排,债权人提交再次表决票的截止时间原定为2020年12月8日上午12时(详见《关于公司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暨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骏马环保管理人于2020年12月8日12时前向骏马环保债权人发出了《再次表决的延期通知》,通知对再次表决的表决票提交截止时间予以延期,有关延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债权人(详见《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
如上述,对《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变更并由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已不具备条件,依法不能进行。鉴于《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的深度关联且骏马环保的重整资源来自于飞马国际,因此对《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变更并由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同样不具备条件。有关骏马环保延期表决的后续具体安排由骏马环保管理人另行通知相关债权人。
五、风险提示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以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飞马国际重整计划(草案)》经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仍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飞马国际破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
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注:即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