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用账户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在最迟二
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公司董事、监事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当天书面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实行问
责机制,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违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
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在董事会会议上作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规定的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发现问责对象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公司启动以下问责程
序:
(一)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董事会组成调查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也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二)提出处理建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告,经监管部门认定属违规行为的,报请董事会。由调查小组在综合审查有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初步认定违规行为人的违规性质、责任大小,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接到调查小组提出的调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首先由调查人员实事求是地介绍案情、调查取证的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董事会可以直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的陈述。最后,由董事会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执行。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作有关处理决定书后交监事会监督执行。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反馈给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单位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人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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