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9 证券简称:达意隆 公告编号:2022-004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坦桑尼亚高等法院驳回公司提交的反对A-one执行申请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程序仍处于上诉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484.54万美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1)本次诉讼相关的管辖权异议等程序尚处于上诉阶段,未形成最终定论。(2)公司依据中国贸仲委《仲裁裁决书》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申请执行的裁定所涉款项(约 103.21 万美元)已获得认可,本次申请被驳回,将可能导致公司在该国申请执行的上述债权在坦桑尼亚被抵扣,但公司仍可以在中国及其他区域申请执行上述贸仲委裁决。除此之外,公司在坦桑尼亚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资产。(3)截至公告日,中国与坦桑尼亚之间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议及国际条约。目前公司未发现中国法院依据互惠原则对坦桑尼亚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商事案例。综上,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收到由坦桑尼亚律师转寄的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高等法院(以下简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发出的《传票》《起诉状》等诉讼资料。A-one Products
下简称“香港华运”)为被告,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A-one以与公司于2012年到2015年间签订的配件订单(涉及订单金额总共约为8.78万美元),公司部分配件交货迟延、部分配件未交货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4.54万美元,以及相关利息、诉讼费和其他经济补偿。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已受理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上概称“商事案件”,案号:商事(2017)第105号】
因该案件中涉及业务合同与A-one于2016年1月在北京提起的仲裁案内容相关,基于仲裁案件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作出生效裁决。公司依据在坦桑尼亚当地代理律师的分析,并按该代理律师的建议,通过其依次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修正程序等相关诉讼程序,其中修正程序已被驳回,管辖权异议程序仍处于上诉阶段。
二、本次诉讼相关的诉讼、仲裁的情况概述
(1)本次诉讼相关合同纠纷已经贸仲委作出生效裁决
2016年1月,A-one以公司、香港华运为共同被申请人,向贸仲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约1,816.09万美元损失及赔偿等。2017年5月,贸仲委作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6号】(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包括A-one向公司及香港华运支付货款71.44万美元、货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等。随后,公司立即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2018年2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A-one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2018年4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4民特4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A-one撤销裁决的申请。
根据国内法律规定,上述仲裁裁决为已经生效裁决。
(2)本次相关诉讼在坦桑尼亚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前述仲裁裁决过程中,A-one于2017年7月27日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起了本次诉讼。
2019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出具的书面裁决【案号:商事(2017)第342号】,其认可贸仲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并同意予以执行。公司已委托在当地聘请的代理律师申请执行该裁决。
商事(2017)第 105 号商事案件的判决书,高等法院对本次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决由公司和香港华运共同和分别向 A-one 支付 4,845,362.509 美元的损失,以及相关利息和诉讼费用等。
2019年10月17日,公司委托坦桑尼亚当地代理律师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出撤销判决书的申请。2020年8月28日,公司收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作出的关于公司申请撤销商事案件判决书程序的书面判决,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的撤销判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委托坦桑尼亚当地律师就驳回撤销裁决申请的判决向坦桑尼亚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2020年10月,公司收到律师转交A-one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交的关于商事案件判决的执行申请以及高等法院关于该事项的开庭通知,执行申请以公司及香港华运为共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商事案件判决的本金及相关利息合计1,023.99万美元。A-one同时提供公司与香港华运于2019年5月22日获得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案号:商事(2017)第342号】作为执行财产线索,以此判决认可的贸仲委《仲裁裁决书》中裁定A-one应支付公司及香港华运的所涉款项作为执行财产标的,包括A-one应支付公司及香港华运的货款71.44万美元、货款利息及其他费用31.77万美元,合计约103.21万美元。2020年10月21日,公司委托坦桑尼亚当地律师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交反对A-one执行申请的申请。
以上内容参见公司于2016年4月8日、2016年6月13日、2017年5月27日、2017年8月29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4月11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12日、2020年10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3、2017-026)、《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关于诉讼暨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2019-014、2019-027、2019-033、2020-041、2020-043)以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45)。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律师转交的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坦桑尼亚高等法院驳回了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该院提交的反对A-one执行申请的申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披露
金额(万元) 索引
2017 年 5 月 8 日,公司起诉第三人商 一审公司胜诉;对方提出
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请求第 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
1 三人停止对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 308.96 判,发回重审;对方再次 不适用
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00 万元和合理 提出上诉,法院审理中。
费用 8.39 万元、承担诉讼费等。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向贸仲委提起 公司获得胜诉裁决,正在
2 申请客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客户 218.80 申请执行。 不适用
支付货款及承担仲裁费用。
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起诉客户买卖 一审公司胜诉,法院判决
3 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客户支付货款及诉 107.14 对方支付货款 67 万元, 不适用
讼费用。 已结案。
2020 年 8 月 21 日,客户工厂员工家属
4 起诉公司及子公司达意隆北美有限公 / 审理中 不适用
司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案。
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起诉客户买卖 一审公司胜诉;对方提出
5 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货款 105.68 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 不适用
及利息等费用。 诉,维持原判。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向贸仲委提起 公司经仲裁获得胜诉裁
6 请求客户支付货款的合同纠纷一案,请 261.18 决,除仲裁费外,货款已 不适用
求裁决客户支付货款及仲裁费等。 全部付清。
2021 年 10 月 12 日,员工与公司劳动 裁决公司支付该员工赔
7 纠纷案,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3.32 偿金约 3.32 万元,公司 不适用
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系赔偿金约 3.32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五、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认为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对于上述商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并且商事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贸仲委仲裁审理和作出仲裁裁决,而该仲裁
裁决书的结果已得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的认可;同时,公司通过坦桑尼亚代理律
师向当地上诉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程序仍未得到最终审理结论。在收到
裁定书后,公司已与律师团队讨论和商议,将积极应对,全力维护公司的正当利
益。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依据中国贸仲委《仲裁裁决书》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申请执行的裁定所涉款项(包括 A-one 应支付公司及香港华运公司的货款 71.44 万美元、货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约 31.77 万美元,合计约 103.21 万美元)已获得认可,本次申请被驳回,将可能导致公司在该国申请执行的上述债权在坦桑尼亚被抵扣,但公司仍可以在中国及其他区域申请执行上述贸仲委裁决。除此之外,公司在坦桑尼亚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资产。
由于坦桑尼亚国家营商环境较不稳定,公司在坦桑尼亚的销售一直采取代理商销售模式,公司目前在坦桑尼亚没有进行过投资,且未来没有在坦桑尼亚进行投资的计划。
同时,本次商事案件的判决由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作出,而截至公告日,中国与坦桑尼亚之间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议及国际条约。目前公司未发现中国法院依据互惠原则对坦桑尼亚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商事案例。同时由于本次判决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贸仲委仲裁审理和做出裁决,公司认为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无对该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本次诉讼相关的管辖权异议程序仍处于上诉阶段,案件尚未形成最终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