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18021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
年3月30日发出会议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4日15:00—2018年5月25日15:00,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5月24日15:00—2018年5月25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十四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毅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8年3月3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8,363,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45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8,328,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834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0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95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1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23,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007%。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夏旭东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363,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363,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8,363,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4、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363,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5、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8,363,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363,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363,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5,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
185,348,16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363,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363,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五、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周亚娜女士、徐淑萍女士、孔令刚先生、於恒强先生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7年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夏旭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