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将于 2025年 1 月 16 日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组织开展董事会换届工作,履行相关程序后召集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以下简称“本次换届”)。为保证本次换届顺利进行,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八届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选举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和 6 名非独立董
事;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 3 年。本次换届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本次换届的程序
(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提名人在 2024 年 12 月 16 日 19:30 前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董事候选人应签署书面确认函、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按照规定填写签署《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并提供《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或签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提名时间届满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候选人资格要求详见附件一),并将审查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并按照规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将候选人基本情况及简历进行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或候选人关于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书面承诺)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其材料经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第八届董事会产生就任。
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提名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提名方式
1.本次换届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材料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提名人应在2024
年 12 月 16 日 19 时 30 分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至公司指定
联系人。
2.提名人和被提名人有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文件资料真实性的核实与调查,并根据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文件和材料(如需)。
四、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吕占民(董事会秘书)、战冬(证券事务代表)
(二)联系电话:0990-6601226,0990-6601229,传真:0990-6601228
(三)送达/邮寄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宝石路 278 号科研生产办公楼 A
座 5-7 室,准油股份证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834000
五、附件
(一)董事候选人资格要求
(二)董事会换届提名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要求
(三)董事候选人提名函(附推荐表)
(四)董事候选人确认函
(五)董事候选人情况核查表
(六)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七)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九)承诺书(适用于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候选人)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资格要求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二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规定:
3.2.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3.2.3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3.具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三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履职尽责的能力、时间和精力。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符合上述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五节“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及行为规范”规定:
3.5.2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