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4-035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
本的议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则,并结合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01年4月1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 公司于2001年4月1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
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23号《关于同 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23号《关于同意发起设立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意发起设立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批复》批准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300001007836。 330000100783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4,502,220.00元。 1,162,207,220.00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164,502,220 股。 1,162,207,22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供任何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 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行政法规、本章程等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