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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海利得: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2-04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8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 2021 年 9月 15 日分别完成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223,028,645
股扣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账户内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55,071,425
股,即 1,167,957,2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
(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16,795,722 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现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21 元/份调整为
6.11 元/份(P=P0-V=6.21-0.1=6.11)

  (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11元/股调整为3.01 元/股(P=P0-V=3.11-0.1=3.01)。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对权益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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