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2-031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激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股份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