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7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书。
3、2017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17 年 7 月 28 日,完成《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海利 JLC3,期权代码:037740。
5、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
票期权以及取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6 月 27 日,完成《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海利 JLC4,期权代码:037776。
7、2018 年 9 月 10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进行了 2018 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7.16 元调
整为 6.96 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29 元调整为 5.09 元。因部分激
励对象离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63 名调整至 230 名,首次
股票期权数量由 2,347 万份调整至 2,048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6 名调
整至 75 名,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303.80 万份调整至 300.3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4 月 3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30 名调整至 221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048
万份调整至 1,925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5 名调整至 70 名,预留股票期
权数量由 300.30 万份调整至 264.6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4 月 3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后的 22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
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止)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为 577.50 万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4 月 3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不满足业绩考核行权条件。根据规定,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221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577.50 万份股票期权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70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32.30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2019 年 5 月 31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进行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6.96 元调整为
6.77 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09 元调整为 4.90 元。因部分激励对象
离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1 名调整至 215 名,首次股票期
权数量由 1,347.50 万份调整至 1,313.90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0 名调整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2、2019 年 8 月 21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总共 563.10 万份,可行权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止。截至可行权期限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已到期未行
权股票期权数量总共 563.10 万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需注销上述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情况及原因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总共
563.10 万份,可行权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止。截至可行
权期限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总共 563.10 万份。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注销上述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
明细如下:
至本公告日首
次授予股票期 注销可行权
激励对象 姓名 职位 权第一个行权 30%部分数量
期调整后数量 (万份)
(万份)
葛骏敏 董事、高管 35 15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共计 姚峻 董事、高管 35 15
9 名)
吕佩芬 高管 35 15
马鹏程 高管 35 15
章林 高管 35 15
沈玉华 高管 35 15
彭皓 高管 35 15
薛永峰 高管 35 15
其他人员(共 206 名) 998.90 428.10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小计 1,313.90 563.10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未改变公司股本结构,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心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相关审核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4 号》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股本结构无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2、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
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人员及数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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