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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8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

                    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浙江海利得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激励对象: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63人,包括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关键管理人员和关键业务人员。

    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股票期权失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授予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49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1,807.36万股的2.26%。其中,本计划拟首次授予2,347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5.38%,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1,807.36万股的1.93%;预留402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4.62%,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1,807.36万股的0.33%。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4、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16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按照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确定。
    5、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时,可在下述三个行权期内申请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股票期权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时,可在下述两个行权期内申请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2017年6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7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7年7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17年7月28日,完成《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海利JLC3,期权代码:037740。

  5、2018年6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以及取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6、2018年6月27日,完成《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海利JLC4,期权代码:037776。

  7、2018年9月10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公司第六
格、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进行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16元调整为6.96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29元调整为5.09元。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3名调整至230名,首次股票期权数量由2,347万份调整至2,048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76名调整至75名,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03.80万份调整至300.3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8、2019年4月3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0名调整至221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048万份调整至1,925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75名调整至70名,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00.30万份调整至264.6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调整以及注销情况

    截至2019年4月3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有9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有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取消首次授予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123万份股票期权,以及预留授予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35.70万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

    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21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925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70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64.60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调整以及注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对象、数量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调整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21名激励对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70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作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关于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4号》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

    六、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注销、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标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