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18-03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以及取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以及取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76名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303.80万份,并因近期无其他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计划,同意取消98.2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浙江海利得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激励对象: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63人,包括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关键管理人员和关键业务人员。
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股票期权失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授予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49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1,807.36万股的2.26%。其中,本计划拟首次授予2,347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5.38%,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1,807.36万股的1.93%;预留402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4.62%,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1,807.36万股的0.33%。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4、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16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按照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确定。
5、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时,可在下述三个行权期内申请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股票期权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时,可在下述两个行权期内申请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7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7年7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17年7月28日,完成《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海利JLC3,期权代码:037740。
5、2018年6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以及取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预留授予条件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303.80万份。
三、本次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与已披露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303.80万股,与已披露的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402万股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内容,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应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即预留的股票期权应在2018年7月3日前授予潜在激励对象。由于公司近期无向其他潜在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计划,因此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98.20万份股票期权。
四、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
2、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5.29元/股。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12元;
2、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29元。
3、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获授数量(万 获授数量占本激励计 获授数量占公司
类别 授予计划 激励对象 份) 划权益工具总额的比 目前总股本的比
例 例
预留股票 关键技术人员、关键管 303.80 11.05% 0.25%
股票 期权 理人员和关键业务人员
期权 合计 303.80 11.05% 0.25%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不符合条件的预留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对不符合条件的预留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六、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激励成本测算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