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5年2月27日(星期五),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5年2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83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签名:
王玉萍 杨鹰彪 郑勇军 陈希琴
2015年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玉萍
杨鹰彪
郑勇军
陈希琴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