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 利 得 公告编号:2014-035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所涉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
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
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
和增发等事项,权益工具的数量或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依前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权益工具数量或行权价格。
公司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数量不变,仍为 860 万份,行权价格应由 5.68 元/股调整
为 5.46 元/股。
本次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调整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1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
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司于2014
年1月28日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
案。
2、2014年3月3日,公司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
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4年3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2014年3月20日(星
期四)为首次授予日,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同日,第五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认为本次授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以及独
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4、2014年3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2014年3月20日(星
期四)为首次授予日,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747万份股票期权与30万份股票增
值权。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办理完成相关权益工具的授予登记事宜并于2014
年3月26日刊登《关于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4-026)详见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
二、本次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调整
2014年4月4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以2013年12月31日末的股本447580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98,467,710元。2013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4月16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与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派息、配股和增发等事项,权益工具的数量或行权价格将做如下相应的调
整:
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
派息和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P=P0-V=5.68-0.22=5.46(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若在派息引起的行权价格调整中,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公司股票面值1
元时,则P=1元。
综上所述:公司 201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数量不变,仍为 860 万份,行权价格应由 5.68
元/股调整为 5.46 元/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调整对
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律师的结论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事宜符合《股权激励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3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权益工具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