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 利 得 公告编号:2014-026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2014年3月20日(星期四)为首
次授予日,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2014年3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
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860 万份权益工具,包括830万份股票期权和30万份股票
增值权。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每份股票期权拥有以行权价格和行
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的权利;每份股票增值权拥有以行权价格
和行权条件执行一次增值权收益的权利。
公司授予的权益工具涉及的标的股票或虚拟标的股票数量合计占本激励计
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44,758.05万股的1.92%,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其中,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涉及标的股票总数为8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
司股本总数44,758.05万股的1.8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授予的30万份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际股票,仅以公司股票作为虚拟的标的
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44,758.05万股的0.07%。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860万份权益工具分配如下:其中,830万份股票期权拟
授予中国国籍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47万份给目前已明确的55名激励对象;
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83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工具总数的9.65%,将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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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公司董事会认为应被激励的员工。30万份股票增值权将授予给1名已明确的
非中国国籍激励对象。
预留股票期权可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内完成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名单、行权价
格等相关事宜,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及激励
对象的相关信息,方可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的行权价格为5.68元,即满足行权条
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5.68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每份股
票增值权可以5.68元的价格执行一次增值权收益。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1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
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司于2014
年1月28日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
案。
2、2014年3月3日,公司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
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4年3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2014年3月20日(星
期四)为首次授予日,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同日,第五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认为本次授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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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名单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以及独
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获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
说明
(一)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获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情形的。
2、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激励计划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
3、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