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4年3月20
日(星期四),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条件。公司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首次为 2014
年3月2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授予777万份权益工具,包括747万份
股票期权和30万份股票增值权。
独立董事签名:
王玉萍 杨鹰彪 郑勇军 陈希琴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