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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05 深市 国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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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8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22-053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2. 合同的履行预计对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
网刊登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披露了公司为金海云南曲靖等项目预制塔筒施工工程云南曲靖标段及天津武清标段的中标单位。

  近日,公司收到与江苏金海风电塔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塔筒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一)金海云南竹子山风电场项目混凝土塔筒采购合同

  1.合同双方

  甲方:江苏金海风电塔筒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金海云南竹子山风电场项目

  3.工程地点:云南省陆良县

  4.工程规模:38台套混凝土塔架

  5.合同金额(含税,暂定):人民币柒仟陆佰壹拾陆万壹仟贰佰肆拾伍元贰角陆分(76,161,245.26元)

  6.合同工期:暂定180 天。预制完成时间:确保2023 年4 月1 日前全部交货,支付预付
款前提供,乙方提供符合交货要求的盖章版进度计划。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可适当延后。
  7.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10月10日

  (二)天津武清风电场项目混凝土塔筒采购合同

  1.合同双方

  甲方:江苏金海风电塔筒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天津武清风电场项目混凝土塔筒采购

  3.工程地点:天津市

  4.工程规模:23台套混凝土塔架

  5.合同金额(含税,暂定):人民币伍仟万柒仟肆佰陆拾壹元叁角肆分(50,007,461.34元)

  6.交货时间:2022 年11 月15 日前开始供货,2022 年11 月30 日前第一批次4 套塔筒及
配套设备交货完毕,2023 年3月20日前全部预制完成。

  7.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10月30日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金海风电塔筒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1WT9RF5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23号

  注册资本:1685.00000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杨州

  成立日期:2018年07月01日

  经营范围:风电塔筒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附件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护、检测、检修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2019 -2021年度,公司于2021年度与该业主方发生类似业务,合同金额为
22,026,539.59元(含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9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同类业务的营业收入的100%。

  (三)公司与该工程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经查询,江苏金海风电塔筒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金海云南竹子山风电场项目混凝土塔筒采购合同

  1.合同金额(含税,暂定):人民币柒仟陆佰壹拾陆万壹仟贰佰肆拾伍元贰角陆分
(76,161,245.26元)

  2.合同工期:暂定180天。预制完成时间:确保2023年4月1日前全部交货,支付预付款前提供,乙方提供符合交货要求的盖章版进度计划。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可适当延后。
  3.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付款方式:按照预付款、投料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阶段分期支付。


  (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10%;投料款:合同总价的10%;

  (2)进度款: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95%;

  (3)质保期:2年;质保金5%。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

  (2)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二)天津武清风电场项目混凝土塔筒采购合同

  1.合同金额(含税,暂定):人民币伍仟万柒仟肆佰陆拾壹元叁角肆分(50,007,461.34元)

  2.合同工期:2022年11月15日前开始供货,2022年11月30日前第一批次4套塔筒及配套设备交货完毕,2023年3月20日前全部预制完成。

  3.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付款方式:按照预付款、投料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阶段分期支付。

  (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10%;投料款:合同总价的10%;

  (2)进度款: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95%;

  (3)质保期:2年;质保金5%。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


  (2)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在人力、技术、产能等方面均能满足项目需求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上述两个合同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0.96%。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2022-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三)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金海云南竹子山风电场项目混凝土塔筒采购合同》;

  (二)《天津武清风电场项目混凝土塔筒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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