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19-022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19日上午12:00(星期五)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15:00至2019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因公司董事长徐永平先生出差在外,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的公司董事共同推荐董事卢兆东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5,937,610股,占公司总股本116,152,018股的30.9402%。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50,660股,占公司总股本116,152,018股的0.7324%;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5,893,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0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3%。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见证律师。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议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1、审议《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901,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8%;反对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汤洋女士、陈彤先生、邓峰先生并在董事会报告后,向与会股东做了述职报告。
2、审议《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901,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8%;反对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5,901,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8%;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901,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8%;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5,901,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8%;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01,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8%;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14,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680%;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陈竞蓬先生、殷巧娟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