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16-070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在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披露了本公司收到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发来的正式《中标通知书》,确定联合体中标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新建道路、平宁路道路改造和城区防洪及污水截流综合改造工程PPP项目,该项目纳入PPP项目投资范围的投资总额约为72350.76万元(未含投资回报和建设期财务费用)。
2、本公告披露的PPP项目合同由业主方与中标联合体草签,项目公司成立后,将由项目
公司承继中标联合体在该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
近日,公司收到该项目业主方与本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签订的《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新建道路、平宁路道路改造和城区防洪及污水截流综合改造工程PPP项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合同双方
甲方: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中标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2、项目名称: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新建道路、平宁路道路改造和城区防洪及污水截流综合改造工程PPP项目
3、项目合同价款:本项目纳入PPP项目投资范围的投资总额约为72350.76万元(未含投
资回报和建设期财务费用)。
4、项目合作期:各子项目建设期+10年运营期。其中:(1)锦江大道(三期)A段工程
建设期22个月;(2)龙海市平宁路(美一城-锦江道段)道路改造工程建设期11个月;(3)
龙海市城区防洪及污水截流综合改造工程(石码段)建设期9个月;建设期以项目具备开工条
件并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本项目的业主方为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履约有保障。本项目现已列入国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库。
政府出资人代表: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蔡炳源
注册资本:人民币2.3亿元
住 所: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建行大厦
成立日期:2004年2月23日
经营范围:承担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建筑设施、施工;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受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依法依规参与土地整理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015年度,公司未与该工程业主方发生类似业务。
3、公司与该工程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新建道路、平宁路道路改造和城区防洪及污
水截流综合改造工程PPP项目
本项目包含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工程、龙海市平宁南路道路改造工程、城区防
洪及污水截流综合改造工程(石码段)三个子项目。
2、项目合同价款:本项目纳入PPP项目投资范围的投资总额约为72350.76万元(未含投
资回报和建设期财务费用)。其中建安工程费用约53824.5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上限为
15000万元,运营维护费用约3526.2万元(本项目各子项目运营期10年,运营维护费用约352.62
万元/年)
本项目合理利润率7.0%;年度折现率:5.8%;运营绩效服务费上限额:人民币350万元。
3、乙方将按照中国法律和招标文件的约定在龙海市与政府出资人代表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出资方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形式
政府出资人代表方 4200 20 货币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16590 79 货币
社会资本方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210 1
合计 21000 100 --
4、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乙方提交1.5亿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5、缺陷责任期: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24个月,运营维护:12个月
6、付款机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理利润、年度折现率、建设期财务补贴。
其中:
(1)建设期财政补贴:包括建设期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利息与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利息两个部分。
(2)运营维护期可用性付费
(3)绩效服务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范围包括建设投资范围内的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和设施维护等内容,年绩效服务费用由投标人竞争确定,年绩效服务费用投标上限为352.62万元。 7、违约责任
甲方或项目公司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纳入PPP项目投资范围的投资总额约为72350.76万元(未含投资回报和建设期财务费用),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184.11%。本项目的实施将为公司后续的PPP项目的开拓和合作提供经验,对公司未来业绩和市场形象产生长期有利影响。工程建设完成后,运营期收益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稳定的积极影响。
2、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该项目的运作,不会对公司资金流转产生不利影响。
3、本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调整转型,创新发展”的战略思想,并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过程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4、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法律法规调整等其他因素使得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市场预测与实际需求之间出现差异的风险;
5、该项目的收益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收回投资或达到预定收益的风险。
六、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目前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方式筹集资金,人力、技术、产能均能满足该项目的需求,具备履行本项目的能力。
项目政府代表方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注册资本人民币
2.3亿元,履约有保障。
联合体之一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85年5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是
一家具有建筑安装、路桥施工、勘察设计、科学研究、人才培训、设备制造、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进出口贸易等综合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该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七、备查文件
1、《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新建道路、平宁路道路改造和城区防洪及污水截流综合改造工程PPP项目合同》
2、《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