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于2016年8
月25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亮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6年9月
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上述,公司董事会实施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16年9月1日
2、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3.80元/股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海亮股份A股普通
股股票。
4、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总量占授 获授总量占当前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予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朱张泉 董事长、总经理 160 6.41% 0.10%
陈东 董事、财务总监 35 1.40% 0.02%
姜少军 董事 35 1.40% 0.02%
金刚 董事 35 1.40% 0.02%
钱自强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 0.40%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96.6 72.69 1.08%
(共185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400 16.18% 0.24%
合计(共190人) 2,471.6 100.00% 1.48%
5、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前次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见公司2016年9月3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调整后)》,其中陈波、俞大云离职,贺云平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共190人,授予登记股份2,071.6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激励对象与2016年9
月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调整之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未有其他调整。
6、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48个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60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预留限性股票适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36个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48个月内按50%、50%的比例分两期解除限售。限售期均自各自的授予日起计算。
7、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在2016年-201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
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6年实现的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利润较2015年增长比例不低于2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实现的净利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润较2015年增长比例不低于4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实现的净利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 润较2015年增长比例不低于60%。
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所在组织业绩考核结果达到70分以上,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或者合格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所在组织绩效考核结果 组织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95分以上(含95分) 100%
80分(含80分)-95分,假设为X分 100%–(95–X)/2/100
70分(含70分)-80分,假设为X分 92.5%–(80–X)/100
70分以下(不含70分) 0%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比例
优秀 95%≤比例≤100%
合格 75%≤比例<95%
不合格 0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28日出具了大信验字
[2016]第4-00059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出资情况进行验审,认为:
根据我们的审验,截至2016年9月28日止,贵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缴纳的增资款合计人民币78,720,800.00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计入注
册资本人民币20,716,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58,004,800.0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71,401,113.00元,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验字[2015]
第4-0001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9月28日止,贵公司变更后的累
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1,692,117,113.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1,692,117,113.00元。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自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但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不得授予权益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根据相关法规规定2016
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且
该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上市日前 6个月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钱自强先生配偶杨旦女女士于 2016年 7月
15 日卖出公司股票 600 股。钱自强先生系 2016年 8月 25 日起担任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职务,之前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非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上市日前 6 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比例 股权激励定向发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行股票(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