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正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4-73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
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经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顾清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
议案》,选举顾清波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顾柔坚、缪振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的议案》,选举顾清波、顾柔坚、缪振、冯永赵、王皓、于守富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顾清波为主任委员;选举谷正芬、姜林、冯永赵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谷正芬为主任委员;选举姜林、谷正芬、顾柔坚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姜林为主任委员;选举于守富、谷正芬、顾柔坚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于守富为主任委员。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3、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聘任顾柔坚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范向阳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缪振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韩秀华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4、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李耀荣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6、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74)全文刊登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7、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正案》全文刊登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8、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舆情管理制度》全文刊登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9、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76)全文刊
登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1)顾清波先生
顾清波,1948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 MBA 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
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甘肃九鼎天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等。现任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截至目前,顾清波先生持有公司 52,749,348 股股份,为公司 5%以上股东,为公司 5%
以上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董事顾柔坚先生为父子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2)顾柔坚先生
顾柔坚,1975 年 3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公司通用玻璃钢事业
部总经理助理等。现任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等。
截至目前,顾柔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担任公司 5%以上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与公司 5%以上股东顾清波先生为父子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3)缪振先生
缪振,1950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南通地区行署工业局秘书、如
皋市硫酸厂厂长、如皋市科技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公司副总经理、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现任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等。
截至目前,缪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担任公司 5%以上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缪振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 0513-87530125;
传真 0513-80695809;
电邮 miaoz@jiudinggroup.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 号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邮编 226500)。
(4)范向阳先生
范向阳,出生于 1969 年,博士研究生。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江苏九鼎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甘肃九鼎风电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
范向阳先生担任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范向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韩秀华先生
韩秀华,出生于 1970 年,大专学历,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财务总监、财
务部部长。历任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内审部负责人。
韩秀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韩秀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李耀荣先生
李耀荣,男,1978 年 1 月出生,本科,曾任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南通九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总账、财务负责人。
李耀荣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耀荣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7)李婵婵女士
李婵婵,女,1982 年 1 月生,法学本科学历。2008 年 11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
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现任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江苏九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江苏九鼎磨具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等。
董事、监事及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婵婵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