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2-089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 6,118.41 万元。反诉涉案金额上限为 2,704.80
万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案及反诉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以最终判决确定。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收到遂
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状》等法律文件,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园园林”)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涉诉金额为 6,118.41 万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2-074)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向易园园林提起的反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1.反诉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二)反诉请求
1.确认反诉原告公司与反诉被告易园园林签订的《遂宁仁里古镇 PPP 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补充协议》”)及《遂宁仁里古镇 PPP 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执行备忘录》(以下简称“《执行备忘录》”)无效;
2.判令易园园林向公司返还 1,932 万元;
3.判令易园园林赔偿公司资金占用费 321.62 万元(以 1,932 万元作为计算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自 2018 年 8月 1 日起至全额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反诉之日为 321.62 万元);
4.如法院未支持公司上述 1、2、3 项基于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则判令公司与易园园林签订的《合作补充协议》及《执行备忘录》解除,同时判令易园园林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1,545.60 万元,并返还超过单倍定金部分的已付款 1,159.20万元;
5.判令易园园林承担公司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保函)费及律师代理费。
(三)反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9 月,公司与反诉被告易园园林,案外人遂宁东涪投资有限公司、四
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股东协议》,共同出资设立遂宁仁里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文旅”),公司持有遂宁文旅 44.1%股权,易园园林持有 45%股权。2018 年 6 月,公司与易园园林签订《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受让易园园林所持有的遂宁文旅 45%股权,之后公司与易园园林签订《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按照评估价值受让易园园林所持有的遂宁文旅 10%股权。为加速推
进剩余 35%股权收购,公司与易园园林于 2019 年 8 月签订《执行备忘录》,明确
了“公司收购易园园林持有的遂宁文旅全部股权,需支付易园园林未建部分工程收益总额 3,864 万元”。后因易园园林自身资金链断裂并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和被
执行案件,35%股权被易园园林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司法查封,公司与易园园林并未
签订针对 35%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剩余 35%股权未履行评估等法定程序。
公司认为,在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定,对遂宁文旅 35%股权未履行评估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与易园园林签订《合
作补充协议》及《执行备忘录》,可能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所以《合作补充协
议》及《执行备忘录》因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
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
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易园园林应当予
以返还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如人民法院未支持公司基于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公司认为,《合作补充协
议》及《执行备忘录》即便有效,应属于股权转让的“预约合同”,应当订立正
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后方能完成股转。因易园园林的原因,其所持遂宁文旅的
35%股权被司法查封,导致遂宁文旅 35%股权不能正常开展评估、转让等程序,合
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易园园林无法履行其自身债
务的情况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545.60 万元(单倍定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为
3,864 万元的 20%即 772.80 万元,双倍定金为 1,545.60 万元),并返还超过单倍
定金部分的已付款 1,159.20 万元(公司已付 1,932 万元,超过单倍定金的部分为
1,159.20 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其他未披露的小
额诉讼情况及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序 诉讼各方当事人 起诉/被诉时间 案由 诉讼请求 涉诉金额
号 (万元) 诉讼进展
原告:云南聚晟 劳动争议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官渡区人民法院
1 人力资源有限公 2022 年 9 月 纠纷 垫付的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11.85 尚未开庭审理
司;被告:公司 11.83 万元;2.请求判令被
告支付原告垫付款项的资
金占用利息 0.02 万元。
请求判决终止履行原被告
双方之间签订的《晚春含笑
培育协议》《苗木养护协
原告:李兴锦; 议》。支付截止起诉之日尚
被告:公司控股 种植、养殖 欠的养护费用人民币 84.68
2 子公司曲靖市马 2022 年 5 月 回收合同 万元。3.判令被告按合同约 84.68 与原告达成和解。
龙区云投生态种 纠纷 定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
苗有限责任公司 至将苗木实际搬离原告养
殖地点之日止的养护费。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
的全部诉讼费用。
1.请依法解除原、被告 2018
年 8 月 20 日签订的《绿化
苗木购销合同书》,并判令
原告:公司苗木 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已收
花卉经营管理分 买卖合同 取款项人民币 114 万元及 法院一审驳回公
3 公司;被告:云 2021 年 10 月 纠纷 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 128.78 司诉讼请求,公司
南神彩农业发展 至起诉之日为 14.78 万元; 已进行上诉。
有限公司 2.原告实现权利所发生的
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保全
担保费、律师费
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1.依法解除原、被告 2018
年 9 月 12 日签订的《绿化
苗木购销合同书》,并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已收
原告:公司子公 取款项人民币 42 万元及支
司曲靖市马龙区 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
云投生态种苗有 买卖合同 起诉之日为 5.48 万元;2. 法院一审驳回公
4 限责任公司;被 2021 年 11 月 纠纷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 127.00 司诉讼请求,公司
告:云南神彩农 偿还人民币 70 万元及支付 已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