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4 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
1 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1257271X6。 代码为 9133000071257271X6。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2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监。
4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7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8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 ……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提供的任何担保;
9 产的 30%;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1 注: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注: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2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