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8022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5:00至2018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皓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1,103,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1,102,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61,10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61,10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同意61,10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情况:同意61,10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1,10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0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0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1,10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0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93%;反对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东晶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晶电子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