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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62 号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广东新南方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 陈泳洪、 朱拉伊、冯彪: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1 年 6 月初, 你公司股东陈泳洪、黄智勇、黄利兵(以下简
称“三位股东”) 与广东新南方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南方医疗”)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三位股东拟将其持有的 61,98
5,695 股(占总股本的 12.21%) 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给新南方医疗, 其
中陈泳洪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为 36,280,5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15%; 黄智勇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为 24,997,8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4.93%;黄利兵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为 707,248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0.14%。 陈泳洪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与新南方
医疗共同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协议签署后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直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才在披露上述《股份转让协议》。
二、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
2021 年 6 月 15 日, 新南方医疗实际控制人朱拉伊与你公司第一2
大股东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汇”)实际
控制人冯彪共同签署 2 份《备忘录》,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老虎汇股
份表决权委托、董事会席位及管理层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达成约定。
冯彪、朱拉伊在签署上述《备忘录》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
公司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才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进行披
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6 条、第 2.7 条、 第 11.8.1 条的规定。、
陈泳洪、 新南方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第 11.8.1 条的
规定。
朱拉伊、 冯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
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守《证券法》《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3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