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3-072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57 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852.75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7099%,
3、本次限制性股票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牛铭奎、牟健回避表决。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相关解锁事项。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7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27,500股,占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7099%。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意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
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4、2021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更正公告》,2021 年 5 月 7 日对外披露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名单中序号 97 号“郭璟熠”更正为英文名“GUO JINGYI”。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自激励计划授予日至登记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徐华月女士因个人财务状况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放弃认购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25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3100 万股调整为 3075 万股,
授予对象 182 人没有调整。
6、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30,000 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7、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95,000 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9、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黄锐、方海炳、徐俊、李了了、刘涛五位激励对象 530,000 股股份的注销手续。
11、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74 人,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900.75 万股;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张帅、王冲、盛尉三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95,000 股股份的注销手续。
13、沈正钱、陈庚、沈梦杰、余磊、孙晓强、吴奎、孙振宇、祝轲卿、李瑞、顾加科、范琪琪、张斌、韦雄、韦鹏、彭顺华、王金铭十六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050,000 股股份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注销,但尚未注销完成。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
进行了审查,公司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计算。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
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将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届
满,可解锁获授总数的 30%。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约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激励
计划所有解锁条件已达成情况详见下表: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确认,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114,257.00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20 年 万元,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233,064.20万为基数,公司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分别不低于 40%、75%、120%, 元.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营业收入
增长 103.98%,不低于 75%,公司 2022 年业
绩满足解锁条件。
(2)、个人考核指标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2022 年度,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 15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优秀”
或以上,满足全部解锁条件;1名激励对象绩
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 效考核结果为“差”,不符合解锁条件,其
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共 4 个 持有的 7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
销。
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优秀(A)、
良好(B)、一般(C)、差(D)的解锁比例分别为
100%、90%、80%、0%。
(3)、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满足解锁条件。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