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5 证券简称:二三四五 公告编号:2023-025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亦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6 月 8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8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8 日(星期四)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安路 588 号上海皇廷世际酒店三楼水晶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于冰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3)。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6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838,99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93,089,665股(即公司总股本
5,724,847,663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131,757,998股后的股数)的比例为
15.00049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716,392,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93,089,665 股(即公司总股本
5,724,847,663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131,757,998 股后的股数)的比例为12.80852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4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22,599,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93,089,665 股(即公司总股本
5,724,847,663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 131,757,998 股后的股数)的比例为2.19197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 807,494,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245937%;反对股数 29,324,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95198%;弃权股数 2,171,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58866%。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 162,242,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83.742961%;反对股数 29,324,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15.136017%;弃权股数 2,171,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12102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 806,838,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167700%;反对股数 30,163,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95211%;弃权股数 1,989,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37089%。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 161,586,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83.404155%;反对股数 30,16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15.569125%;弃权股数 1,989,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2672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 805,660,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027341%;反对股数 30,869,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679360%;弃权股数 2,460,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93300%。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 160,408,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82.796327%;反对股数 30,869,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的 15.933533%;弃权股数 2,460,7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27014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 805,002,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5.948877%;反对股数 31,27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727656%;弃权股数 2,713,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23467%。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 159,750,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82.456541%;反对股数 31,274,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16.142680%;弃权股数 2,713,8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40077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数 805,679,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029528%;反对股数 30,034,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79859%;弃权股数 3,277,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90613%。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 160,427,3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82.805801%;反对股数 30,034,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15.502642%;弃权股数 3,277,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69155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数 791,344,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4.320897%;反对股数 44,675,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5.324929%;弃权股数 2,971,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54174%。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 146,092,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75.406542%;反对股数 44,675,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23.059701%;弃权股数 2,971,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3375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 7:《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 783,968,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3.441797%;反对股数 50,300,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995366%;弃权股数 4,722,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562838%。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 138,716,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71.599582%;反对股数 50,300,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25.963039%;弃权股数 4,722,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43737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8:《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 770,480,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1.834200%;反对股数 65,862,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850178%;弃权股数 2,648,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15622%。
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同意股数 125,228,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64.637857%;反对股数 65,862,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33.995338%;弃权股数 2,648,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36680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彭山涛律师和单震宇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