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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凡谷: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3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ST凡谷          公告编号:2018-059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根据相关规定,议案6、7、8、9、10、11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孟凡博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

楼3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1日-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

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5月21日15:00至2018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8,295,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22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367,929,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5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0.064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5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

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49%。

    会议由董事长孟凡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委派周守梅律师、刘菊兰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7,92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36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67,92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36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

    3、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7,92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5%;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7,92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36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7,92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36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92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36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8121%;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325%;弃

权3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7.4553%。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92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36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8121%;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325%;弃

权3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7.4553%。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92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36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8121%;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325%;弃

权3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7.4553%。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932,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36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1.7325%;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8121%;弃

权3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7.455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92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36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8121%;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325%;弃

权3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7.455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929,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36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8121%;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325%;弃

权3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7.4553%。

    本次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第五、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本雄先生、李光胜先生、王征女士、马洪先生、杨勇先生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