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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93 深市 如意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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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5

如意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93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1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
人邱亚夫先生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3001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3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案。

    2023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3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 8 月31 日、2023 年12 月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3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住所: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邱亚夫,男,1958 年 1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长,时为如意集团实际
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张义英,女,1971 年 3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总会计师,住址:山东省济
宁市市中区。

    杜元姝,女,1966 年 12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总经理,住址:山东
省济宁市任城区。

    徐长瑞,男,1978 年 10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
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苏晓,女,1976 年 6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
中区。

    胡骏华,男,1977 年 4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
宁市市中区。

    王科林,男,1984 年 6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副总经理,山东省济宁市任
城区。

    李井新,男,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独立董事,住址:哈尔滨市
南岗区。

    卢浩然,男,1963 年 9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独立董事,住址:南京市鼓
楼区。

    黄利群,男,1973 年 4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

    李艳宝,男,1973 年 4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
济宁市市中区。

    杨成,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监事,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
中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如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邱亚夫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如意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 年 1 月至 6 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
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 59,400 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
最近一期(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77%,占 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
度报告净资产的 21.46%、21.41%。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
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
109,855 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 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0.27%,占 2019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39.59%。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0.1.1 条、第 10.2.4 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 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如意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邱亚夫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15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200 万元。

    三、对张义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四、对杜元姝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苏晓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二、对徐长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利群、李井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5 万元罚款。

    四、对李艳宝、杨成、胡骏华、王科林、卢浩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2、《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邱亚夫,男,1958 年 1 月出生,时任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董事长,时为如意集团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张义英,女,1971 年 3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总会计师,住址:山东省济
宁市市中区。

    杜元姝,女,1966 年 12 月出生,时任如意集团董事、总经理,住址:山东
省济宁市任城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如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邱亚夫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如意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 年 1 月至 6 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
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 59,400 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
最近一期(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77%,占 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
度报告净资产的 21.46%、21.41%。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
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
109,855 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 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0.27%,占 2019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39.59%。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0.1.1 条、第 10.2.4 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 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当事人邱亚夫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亚夫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义英、杜元姝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义英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杜元姝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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